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2593号
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丰,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城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二环西路东段352号省委机关联建小区5号楼南侧1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城投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衡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弛
书 记 员 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