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9民初4612号
原告:***市华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
住址:河北省***市藁城区常安镇北周卦村。
法定代表人:聂建宗,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立卿,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藁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
住址: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魏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楠,系公司经理。
原告***市华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市华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华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为45元,由原告***市华旺铁芯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华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腾飞
书 记 员 郭红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