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财保70号
申请人: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方,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州中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恒山。
被申请人:*恒山,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
申请人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中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2017年3月8日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申请人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中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