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12民初2882号之一
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方方,江苏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中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4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中豪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江苏浩邦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