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赖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系***妻子),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湘112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2月27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到庭。2020年1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5月9日至祁阳县黎家坪镇XX街XX号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分别于2020年1月8日、2020年2月2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情况,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由于金额过小,不宜处置,其他网络查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于2020年1月9日向祁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阳县管理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在祁阳县XXX镇XX路有房屋一栋(所有权证号:2XXXXXXXXXXX),本院已查封,由于该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不能处置,其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5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5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万元及利息,尚有9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桂 冠
审 判 员 周高峰
审 判 员 江柏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旭明
书 记 员 廖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