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1执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赖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阳县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系***之妻。
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县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112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祁阳县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祁阳县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7月3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情况。2019年9月6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情况。2019年10月24日发起第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情况。2019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了调查。2019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衡阳市xx区xx路xx号xxx岸xxx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xxxxxx号),该房产有四项在先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湘Mxxx**科雷傲2xxxxx小客车一台、车牌号为湘Mxxx**威泰克XxxxxxxC越野车一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湘Mxxx**奥迪1xxxxx小轿车一台,该三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且均有在先查封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祁阳县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19年11月6日,将被执行人祁阳县南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2450.2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2450.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桂 冠
审判员 李晓文
审判员 刘旭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廖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