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1执恢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经济开发区灯塔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赖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竟蔚,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丈夫),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9年2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第一期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杰
审 判 员  谢玉迁
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龙金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