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
法定代表人: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竟蔚,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