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某某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12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
法定代表人:赖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竟蔚,湖南齐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宏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麟
审判员 谢玉迁
审判员 冯华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梦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