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筑芝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1302执513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均系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3号广发证券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大兵。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8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3485.57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4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302执5134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