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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田国雄、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3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代理人余胜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小青。
委托代理人***。
原审被告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救助安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民法院(2015)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且长期都在惠城区居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工程地位于博罗县杨村镇,属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由博罗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龚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