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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446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倪粉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聪,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沃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3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奕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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