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2民初2790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被告:***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相思湖农贸市场**楼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K0T0W。

法定代表人:谢季材。

被告:广西一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龙光国际**楼****办公室码:91450100796802331R。

法定代表人:曾燕银。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温汤路**

法定代表人:黄夏霖。

原告***诉被告***、***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一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就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纤新建项目达成协议,原告并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施工,工人工资共138600元,押金50000元,合计共188600元。被告已支付生活费2000元给原告,余款1866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其不予理睬。

据原告所知,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纤新建项目工程是被告***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挂靠被告广西一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而来;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是该项目业主,故被告***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一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陆川分公司应与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广西一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本案纠纷是以***与***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的《***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缆新建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为基础提出的民事诉讼。根据协议第八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协议甲方,即管辖法院为***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原告提供的《项目施工分包协议》、《***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缆新建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等证据,本案表面证据可以证实***挂靠***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并以***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李凯签订《***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缆新建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由李凯作为实际施工人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纠纷发生后,李凯委托本案原告***全权代表其本人办理押金退还、工程结算及诉讼等相关事宜。本案中,原告***代行的是李凯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缆新建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李凯与被告***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缆新建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第八条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被告***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南宁市属南宁市西乡塘区管辖,根据《***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农网2016年陆川县进村入户陆川主干线光缆新建项目工程合作协议书》第八条约定,本案纠纷应由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西一定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32元,原告***已预交2016元,由本院随案移送至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永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金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