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2649号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阳阿乡献功村西。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24元,减半收取77.12元,由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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