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阳阿乡。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
被执行人: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郑钦红。
关于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2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0855元及诉讼费1147元。经调查双方已私下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72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靳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