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建筑有限公司、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9091号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158号都市经典17栋12层4室。
法定代表人:黄正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方国,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湖北览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阳阿乡献功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现原告******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8元,由原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庆玲
书 记 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