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5民初3714号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民
住所地:原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宇,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保华
住所地:长垣市南蒲区。
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24元,减半收取计999.12元,由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贻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