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民辖终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长安路办事处7-25栋202。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阳阿乡献功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水建洛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正方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3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河南水建洛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最终将由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水建)承担。故河南水建洛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由河南水建住所地的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应认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阶梯护坡采购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任何一方均可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水建洛阳分公司的总公司河南水建,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该约定管辖法院可以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符合前述有关协议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并非本案协议管辖法院,依法不具有案件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2)豫0725民初359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