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乡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金乡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27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547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金乡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商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