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月、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民初2033号 原告:**月,女,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金乡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中心西路路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742424718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月与被告***、金乡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月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