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万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5民初526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郓城广源达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万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0381216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万卓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36元,减半收取75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承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