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22民初367号
原告: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城县张家大滩。
法定代表人:谭知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焕,该公司副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波,陕西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常兴浩
被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五普钻井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洪门镇五普大院西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庭云
原告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五普钻井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25元,由庆阳市诚祥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 红 红
审 判 员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赵 玉 芳
二○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