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1976号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06001384XP。
法定代表人:常兴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金智,系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510352973。
委托代理人:吴江。
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盘水市环保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5029729F。
法定代表人:王开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聂生。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盘水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0201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247030.00元,执行费2487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201执1976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传唤被执行人,向其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0年9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证券、银行存款可用余额等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登记有车辆信息,经核实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涉及系列案件,在申请执行的系列案件中,本院以(2020)黔0201执1104号裁定到车辆管理所进行轮候查封,因被其他案件申请查封在前且未实际扣押控制,故不具备处置条件。2020年9月24日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有房产信息。2020年12月8日,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
2020年10月26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申请人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且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1月17日上午,在申请人电话与本院承办人沟通工作的同时,本院通过电话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再次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充分释明,详细沟通说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的条件及权利保障。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代理律师在与本院电话沟通案件的过程中,承办人再次强调申请人权利告知书的内容,提示申请人可依法主张权利,经征求其意见,其代理律师表示法院已经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必要申请律师调查令持令调查。
2020年11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煤层气井项目所在地大河镇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前往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股权进行查封冻结,但已被查封,仅作为系列案件轮候查封。
本院认为,该案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陈 莉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 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