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676号之二
原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99号4层。
法定代表人常兴浩。
委托代理人张国芳,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10号2号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刚生。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府谷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账户等价值5186189.7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保全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登记在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登记在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被告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股权(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
冻结原告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保单保函,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