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兴浩。
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20)陕082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白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