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5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常兴浩。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系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工程款4368007.94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27日、1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二七路支行的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进行扣划,并发放于申请人账户;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内有存款;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账户、京东账户等互联网银行账户查无开户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因车辆未实现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与申请人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继伟进行财产调查与谈话,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继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査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向奇
审判员  杨卫东
审判员  张春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