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22执159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常兴浩。
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刚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石化华北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2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在审判阶段,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2执保1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二七路支行的账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应进行扣划并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二七路支行账户内资金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户名: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账号:61001697354052502343);
二、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百川煤层气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二七路支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