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3591号

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特别授权),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照兮。

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计3674元,由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