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3591号
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特别授权),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照兮。
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计3674元,由原告中方县宜华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 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