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怀化市小康瓷砖厂、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6598号
原告:怀化市小康瓷砖厂,住所地花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2797210X9。
法定代表人:倪志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均,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路大学生创业社区D3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NKG16。
法定代表人:王照兮。
原告怀化市小康瓷砖厂与被告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小康瓷砖厂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化市小康瓷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2元,减半收取2836元,由怀化市小康瓷砖厂承担。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