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鹤城区和丰顺活动板房厂、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8621号
原告:鹤城区和丰顺活动板房厂,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环城北路四方田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202MA4N0J365Q。
经营者:杨顺荣,男,1982年8月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路大学生创客社区D3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NKG16。
法定代表人:王照兮。
原告鹤城区和丰顺活动板房厂与被告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原告鹤城区和丰顺活动板房厂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城区和丰顺活动板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鹤城区和丰顺活动板房厂承担。
审 判 员  阳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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