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02民初6475号之三 原告: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银盖路9号多跨联合仓库一3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3845003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137160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2111308125。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济开发区黄家山路大学生创客社区D3区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5NKG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土家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高新区创业服务大楼18楼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RXN8G3L。 负责人:**。 原告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8元,由原告长***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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