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2民初3477号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34859208X。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华坚路西侧1号宿舍楼一楼2#、3#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1236661。
法定代表人:赖训芳。
原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与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敏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耀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耀森公司支付货款34645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由耀森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长峰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耀森公司支付电缆货款346450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耀森公司向其公司购买电缆,合同总金额为486450元。签约后,其公司根据耀森公司要求于2018年9月30日履行了交货义务,随后即开具和交付了所供货物的全额增值税发票。耀森公司仅于2018年9月25日电汇支付预付款140000元,余款346450元至今尚未支付,该款其公司经催要未果,遂诉诸法院。
被告耀森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3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长峰公司向耀森公司出卖电缆,规格型号ZC-YJV22-8.7/15KV,一共705米,单价690元,总金额486450元,数量以实际供货为准,交货期是2018年10月5日,结算方式及期限是合同签订后一天内,耀森公司向长峰公司支付30%作为预付款,长峰公司收到预付款后下单生产,合同生效,货到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耀森公司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则按照每天万分之二进行罚息,逾期六个月以上每天加收万分之一的罚息,逾期一年以上的每天加收万分之三的罚息,同时约定本合同引起的纠纷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耀森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长峰公司付款140000元。长峰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将合同所约定的货物生产完毕,并于同年10月3日委托物流进行运输,货物于同年10月5日交付给耀森公司。长峰公司于同年10月18日向耀森公司开具了4864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耀森公司没能按约付款,长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发货清单、货物运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凭证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长峰公司与耀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长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耀森公司尚欠长峰公司货款346450元的事实,该款耀森公司应予支付。长峰公司于2018年10月5日将货物交付给耀森公司,耀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1月5日前支付尚欠的346450元货款,该款耀森公司未能支付,应自2018年11月6日起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罚息的计算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故该约定有效。现长峰公司仅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系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但长峰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期有误,本庭应予纠正。耀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抗辩,应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46450元及利息(以346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如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9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合计5619元,由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5619元由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吴 艳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