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斌,武胜县万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091236661,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北侧华坚路西侧1号宿舍楼一楼2#、3#商铺。
法定代表人:赖训芳。
被告:***,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四川省武胜县,因此武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武胜县,武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江西耀森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朋飞
人民陪审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曹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游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