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24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新城堡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78巷2号111房间。
法定代表人:郭枭,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枭,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辰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13208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无车辆、无房产、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工商登记,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便于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