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91民初577号
原告:***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郭枭。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并向原告***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催缴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 蕊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