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9民初2102号之一
原告:***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郭枭,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88元,保全费4,008元,均由原告***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