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1执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银州区。
被执行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郭枭,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41497.1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