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4执4187号
申请执行人:谈红艳,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谈红艳与被执行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谈红艳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为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沈于劳仲字(2019)97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于2019年7月1日送达,裁决书生效期限为15天,给付期限为10天,即被执行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谈红艳执行款的法定最后期限应为2019年7月27日前,而申请执行人谈红艳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谈红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未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谈红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