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州**(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081号之二
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741号1门。
法定代表人:吴三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神州**(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经济区锦程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神州**(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63元,减半收取4381.50元,由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男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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