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神州某某(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0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741号1门。
法定代表人:吴三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神州**(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高升经济区锦程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友,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神州**(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辽1122民初2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神州**(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535.43元,冻结期限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神州**(辽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7,535.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英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