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3777号
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吴三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鼎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庞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74元,减半收取计5037元,由原告承担,应予退还原告5037元;诉讼保全费3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