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803号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74-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权,系辽宁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恒业通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6-8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