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恒业通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803号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74-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权,系辽宁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恒业通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1016-8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6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于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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