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民初3803号
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权,系辽宁博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恒业通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恒业通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奕嬴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