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7128号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74-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桂云花满族乡桂云花村(乡政府大门东侧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财产保全价值68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6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限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有效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距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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