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7128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74-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桂云花满族乡桂云花村(乡政府大门东侧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7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680000元。现申请人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