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7128号之一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74-1号1门。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桂云花满族乡桂云花村(乡政府大门东侧门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人沈阳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71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财产保全价值680000元。现申请人以该案已调解结案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