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名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名冉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全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3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邓杨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全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全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到位1600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件;并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李博群
代理审判员  耿 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