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5857号
申请执行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92-2号(1-14-10)。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1月6日生,住抚顺市望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田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