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西昌市阳光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4485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宁远巷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33MXA。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油碾路二段一号州总工会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340168792118X8。 法定代表人:***,系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学校顾问,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被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在答辩期限内提起反诉。原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的起诉。被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撤回对原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6705.00元,减半收取13352.50元,由原告四川国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0500.00元,由被告西昌市阳光幼儿园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