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禹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民初字3206号
原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x号。
法定代表人:冷庆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菲,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大***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2019年8月16日9时00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璐
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
人民陪审员  孙亚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兰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