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3804号
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文,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柏博
人民陪审员 杨 月
人民陪审员 姜 楠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慧玉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