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91民初2069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5号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光,系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姗姗,系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龙,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沈阳星辰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荣华
人民陪审员 蒋亚朋
人民陪审员 李俊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丽春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允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